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進一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對科學基金的工作定位以及“聚焦前沿、突出交叉”的要求,擬從2016年開始試點資助“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科學研究中心)。為了推動我國化學科學基礎研究持續穩定地發展,不斷提升原始創新研究水平,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化學科學部為了做好相關工作特發此通告。
一、定位與實施原則
(一)定位
科學研究中心旨在集中和整合國內優勢科研資源,瞄準國際科學前沿,超前部署,充分發揮科學基金制的優勢和特色,依靠高水平學術帶頭人,吸引和凝聚國內外優秀人才,著力推動學科深度交叉融合,相對長期穩定地支持優秀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和探索,致力科學突破,產出一批國際領先水平的原創成果,搶占國際科學發展的制高點,形成若干具有重要國際影響的學術高地。
(二)實施原則
科學研究中心的實施遵循“原創導向、交叉融合、開放合作、穩定支持、動態調整”的總體思路。
1.原創導向原則。強調原創價值導向,鼓勵十年磨一劍的潛心研究,孕育多元化的創新思想,營造競爭合作、攻堅克難、寬容失敗、包容多元的原創氛圍。
2.交叉融合原則。打破學科壁壘,強化學科深度交叉融合,聚集多學科優勢團隊,開展深入系統的跨學科、跨領域的交叉融合研究。
3.開放合作原則。拓展國際視野,充分利用外部資源,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科學家,特別是優秀青年學者到科學研究中心工作,沖擊國際科學前沿。
4.穩定支持原則。科學研究中心設定資助期限最長為10年,給予相對穩定和較高強度資助。
5. 動態調整原則。控制總體規模,實行延續支持與退出相結合的機制。在實施5年后進行評估,根據實施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延續支持。
二、科學中心的類型:
1.圍繞高水平科學家建設的重要科學前沿領域科學研究中心;
2.面向全球性挑戰的國際合作科學研究中心;
3.基礎研究資源與數據科學研究中心等類型。
化學科學部先試行推薦科學前沿研究類型,學部第一批推薦一個。
資助周期10年,采取5+5模式。 資助強度1-2億/5年,2-4億/10年。
三、要求:
1.擬設立的科學研究中心應當在科學前沿領域形成了優秀的多學科交叉科研團隊,其學術帶頭人應當是本領域國際知名科學家,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宏觀把握能力、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凝聚力,能夠匯聚不同學科背景的優秀科研人員組成跨學科研究團隊;科學研究中心的骨干成員應當在相關的科學研究領域中取得過出色的研究成果并具有持續發展的潛力。
2.科學研究中心擬開展的研究工作應當具有原創性、前瞻性和交叉性;研究方案應當先進、合理;總體目標應當在本領域國際學術前沿起到引領作用或者是開創新領域,有望通過5-10年的支持形成具有重要國際影響的科學研究中心和引領學科發展方向的學術高地。
3.科學研究中心的依托單位應當具有完備的科研支撐條件和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應當將科學研究中心納入本單位的重點管理范疇,并承諾保障科學研究中心所需要的研究工作條件,對到科學研究中心從事合作研究和學術交流的國內外優秀學者提供較高的薪酬待遇。
4. 中心須具有明確的重要前沿研究方向、優秀的團隊(主要成員不超過10人)、已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和具有良好的支撐條件及資助后有明確需要解決的關鍵科學問題。中心項目申請時不限項,獲得批準后學術帶頭人及骨干成員不得再申請其他類型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除外)。
有意申請的單位請于2016年4月3日前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化學科學部綜合與戰略規劃處提交申請材料(請同時提交電子申請和加蓋單位公章的紙質申請各一份)。
電子郵箱:chem@nsfc.gov.cn
聯系人:鄭企雨 電話:010-62327057,黃寶晟 電話:010-62326902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雙清路83號 郵編100085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化學科學部綜合與戰略規劃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化學科學部
2016年3月3日
申請書正文撰寫提綱
申請書中的資助類別選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科學研究中心項目”,亞類說明選擇“重要科學前沿領域科學研究中心項目”,根據申請的具體研究內容選擇相應的申請代碼。
請參照以下提綱撰寫,要求內容翔實、清晰,層次分明,標題突出。
(一)科學研究中心的背景情況
1.研究領域與方向;
2.研究團隊構成(骨干成員不超過10人);
3.科學基金及國家其他科技計劃資助情況;
4.已取得的研究工作基礎積累及水平,包括創新性研究成果、研究價值、創新點和科學意義,在國內外同行中的水平及優勢。
(二)擬開展的研究工作
1.主要研究方向、關鍵科學問題與研究內容;
2.研究方案,包括合作研究單位的分工、學科交叉融合研究計劃等;
3.預期目標及可能達到的水平;
4.開放合作計劃。
(三)支撐與保障條件
1.具備的儀器設備及基礎數據資料等;
2.組織結構與運行管理機制;
3.依托單位承諾的科研和待遇條件;
4.資金需求與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