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營造我院濃厚的學術氛圍,建設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根據中宣部、教育部、湖北省委及學校黨委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講座,指我院面向校內(包括學院)師生舉辦的科學報告會、團學聯組織單獨或與校外單位聯合舉辦的學術類、文化類、藝術類以及其他各種類型的講座、報告會、研討會、沙龍等。
第三條 舉辦講座應當按要求履行申請、審批、備案手續。學院黨委辦理備案手續前,主辦方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預告。院內會議室不得為其辦理場地借用手續。
第四條 舉辦講座本著“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講座必須嚴格履行申請和報批手續,嚴格實行“一會一報”制度,講座主辦者需事前填寫《化學與化工學院講座事前審批單》報學院審批和備案,審批單上填不下的可增加附頁。審批未通過的,一律不得舉辦。
第五條 邀請境外人員參加有關學術會議或擔任科學報告會、講座的報告人的,主辦者必須先報華中科技大學國際交流處同意后,再填寫《化學與化工學院講座事前審批單》報學院備案。
第六條 任何講座不得涉及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八)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教唆犯罪;
(九)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德的內容。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學院黨委責令其終止舉辦講座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學院將追究主辦者的黨紀或政紀責任。
(一)講座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二)未審批手續私自舉辦講座;
(三)講座中出現本辦法第六條禁止的內容;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講座具體事宜如有變更,必須及時向學院反映;講座主講人、主題有變化時,需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經學院批準的講座方可在學院指定位置張貼海報及在網上公布科學報告會、講座的會議內容,同時根據情況在院內外有關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
第十條 講座的酬金發放參照華中科技大學財務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委員會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化學與化工學院講座事前審批單
講座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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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時間 |
年 月 日 |
講座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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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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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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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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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類型 |
□化苑講壇 □化創學堂 □CAT講座 □校友大講壇 |
主 講 人 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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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座 內 容 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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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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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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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人是否按照要求落實意識形態問題 |
□ 是 □ 否 |
學院 審批意見 |
簽字(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