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述職述廉對象: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包括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
第三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遵守黨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定和執行黨內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 學院領導班子述職述廉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
第六條 在述職述廉前,黨委要廣泛征求干部群眾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并由主要負責人如實反饋給本人。領導干部本人也要通過談心等形式,充分聽取意見。
第七條 學院黨委在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將述職述廉工作總結報學校黨委。
第八條 述職述廉后,結合當年的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發現領導干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由黨政主要負責人或紀檢委員對其進行組織談話,情節嚴重者上報相關部門給予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委員會
二Ο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