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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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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與化工學院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

作者:  發布:2017-09-20 17:29:39   點擊量:

 

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院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黨費收繳

第一條 在崗教職工黨員中,按月領取工資的,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實行年薪制的,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作為計算基數。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保留津貼、基礎性績效工資。黨費計算基數不包括以下項目: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物業費等改革性補貼,以及針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放的津貼補貼,科研人員黨員在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取得的獎勵和報酬,事業單位黨員的績效工資中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企業人員黨員不定期、非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

在崗教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黨費計算基數在3000元以下(3000)者,交納計算基數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二條 離退休黨員交納黨費以基本離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為計算基數,不包括津補貼。對生活確有困難的離退休黨員,經支部委員會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離退休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三條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非定向碩士、博士研究生每月交納黨費0.2元。定向碩士、博士研究生按在職人員工資收入的相應比例交納黨費。

第四條 黨員黨費交納標準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年內一般不變動。核定工作由各黨支部依據本文件相關規定負責組織進行,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報學院黨委備案后執行。

第五條 每名黨員每月交納黨費數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黨費的,學院黨委將單獨報告校黨委組織部,由校黨委組織部直接上繳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并向中央組織部上報黨員簡要情況,由中央組織部給黨員本人出具收據。

第六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正式組織關系不在我院但參加我校黨組織活動的“流動黨員”,可以向工作單位的黨組織交納黨費,相關的黨支部要做好登記。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七條 對于尚未落實就業去向,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黨員組織關系暫緩轉出的學生黨員,仍向學院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交納黨費的數額,按在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標準執行。辦理了保留組織關系的黨員,在組織關系保留期間,無需按月交納黨費,待恢復組織關系后進行補交。

第八條 黨員應主動、按時、足額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對于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在崗教職工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學院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九條 學院黨委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黨費工作,一般為學院組織干事。各黨支部應指定專人負責本支部黨費工作,一般為支部組織委員,沒有支委會的支部,應由支部書記負責。黨組織不得安排非中共黨員向黨員收取黨費。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各級黨組織應加強對黨費業務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條 每月黨費收繳的基本程序是:

()黨員向支部交納黨費。

各黨組織可結合支部組織生活會、“支部主題黨日”等,由黨員自覺、主動、現場交納黨費,要增強交納黨費的儀式感,讓黨員在交納黨費中強化黨員意識。黨員核實交納金額或賬目無誤后,應及時出示黨費證要求收繳黨費的同志在相應月份處簽字確認。

黨費證是黨員每月交納黨費的收據和憑證,黨員應妥善保存。支部負責黨費收繳的同志收取了黨員黨費后,須及時在其黨費證上簽字。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

()黨支部向學院黨委上繳黨費。

每月5日前,黨支部收取全部黨員黨費后,應認真匯總人數及款額,及時上繳學院黨委。學院黨委負責黨費工作的同志與黨支部對賬確認后,應及時填寫《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費收繳登記簿》并在繳費支部的《黨支部黨費收繳記錄簿》中做好登記,經收款人簽名后,由交款人核對簽名。

各黨支部應妥善保管《黨支部黨費收繳記錄簿》等原始材料。每年底要將過去一年《黨支部黨費收繳記錄簿》交學院黨委匯編造冊,存檔備查。黨支部在撤銷前應將《黨支部黨費收繳記錄簿》交學院黨委存檔備查。

()學院黨委向校黨委組織部上繳黨費。每月15日前,學院黨委匯總本單位下屬所有支部上月上繳的黨費,及時辦理銀行進賬手續,提交校黨委組織部審核。校黨委組織部會同財務處、銀行核賬成功后,向學院黨委提供《黨費收據》。學院黨委應妥善保管每月黨費上繳收據,每年將《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費收繳登記簿》等相關材料匯編造冊,立卷存檔。

第十一條 各基層黨組織收繳的黨費必須全部上繳,不得截流,不得少繳或拖延,不得用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沖銷應上繳的黨費。

第二章  黨費使用

第十二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學習、教育、培訓經費及黨的組織活動經費的補充。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做到有計劃使用,合理使用,充分發揮黨費政治、教育和管理功能。

第十四條 學院將每年黨費返還款的70%用于教工黨支部開展各類學習活動,10%用于學生黨支部開展各類學習活動,剩余20%用于學院黨內表彰、活動場所配置、慰問困難黨員、老黨員等。

第十五條 每年3月份,學院黨委向各支部下發年度支部活動人均經費配額。各支部開展活動前,需向黨委上報活動主題、活動預算等,經黨委通過后,支部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 黨費使用的范圍包括:

()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師資費、場地費、資料費、門票費、講解費等;

()開展“三會一課”、“支部主題黨日”、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所產生的會議費等;

()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

()黨內表彰所需費用,包括購買榮譽證書、獎品(獎金)和表彰大會及各二級單位黨組織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會務費用;

()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補助和慰問生活困難的黨員、老黨員、老干部;

()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資料等所產生的工本費,以及購買黨徽黨旗等費用。

第十七條 黨費使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要建立審批制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報銷單據須經學院黨委主要負責人簽字,按學校財務處規定的報賬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十八條 黨費使用項目的開支標準,參照組織部、學校財務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黨費管理

第十九條 使用黨費要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則。要堅持向基層支部傾斜,每年應向黨支部劃撥一定額度,用于支持和幫助支部開展活動,充分發揮黨支部的主體作用。要適當增加下撥至離退休黨支部的額度。

第二十條 各級黨組織要把黨費收繳管理情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支部每年應向本支部全體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支情況,并向學院黨委報告黨費使用情況。學院黨委要向本單位黨組織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報告本單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代表或黨員的審議;每年向校黨委組織部報告黨費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組織要定期開展黨費工作情況自查,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委員會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