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院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工作,在總結組織關系集中排查工作經驗基礎上,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根據學校《關于加強和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加強和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對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義,是黨委的職責所在。
第二條黨員組織關系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系。按照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第三條黨員因工作調動、升學、畢業以及其他原因,工作學習單位發生變化時,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轉接黨員組織關系。
第四條黨員組織關系包括正式組織關系和臨時組織關系。黨員正式組織關系轉移后,黨員在黨組織中的隸屬關系隨即發生變化,黨員應在轉入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等。沒有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的,新的單位黨組織不得承認其黨員身份和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黨員臨時組織關系轉移后,黨員可在轉入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但仍在原單位黨組織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章 轉接黨員組織關系的憑證和權限
第五條 黨員因升學、就業或其他原因外出,地點或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當轉出正式組織關系,憑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以下簡稱組織關系介紹信)。我校可以開具的組織關系介紹信分為兩種:一種落款處加蓋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組織部印章,用于轉出至湖北省內黨組織(以下簡稱省內介紹信);另一種落款處加蓋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組織處印章,用于轉出至湖北省外黨組織(以下簡稱省外介紹信)。
組織關系介紹信實行編號管理。省內介紹信編號在我校黨員管理信息系統開具介紹信時自動生成,省外介紹信編號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統一編制。學院黨委指派專人到校黨委組織部統一領取和保管空白組織關系介紹信,并安排黨性強、工作認真的專人負責開具。
組織關系接轉實行回執制度。回執聯在轉出和最終接收黨員組織關系所在黨支部的上一級基層黨委之間使用,無需層層回執。
第六條 黨員因會議、實習、訪學、考察或其他原因外出,地點或單位相對固定,時間在6個月及6個月以內的,一般應當轉移臨時組織關系,憑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以下簡稱黨員證明信)。
黨員證明信實行編號管理,由校黨委組織部統一印制和開具。
第七條 黨員短期外出開會、參觀、學習、實習、考察等,時間在3個月及3個月以內,無需證明黨員身份的,可不開具黨員組織關系憑證。
第八條學院黨委負責具體辦理轉出和接收黨員組織關系。校黨委組織部負責對接收黨員組織關系進行復核審批、對轉出黨員組織關系進行審查備案。學院黨委在權限范圍內,可以直接接收中組部規定的可在全國范圍內相互接轉關系的單位轉來的黨員組織關系。基層黨支部不能直接辦理黨員組織關系轉出和接收。
第三章 黨員組織關系轉出管理
第九條 轉出正式組織關系的基本程序是:
(一)黨員本人向接收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詢問是否同意接收,確認介紹信抬頭、轉入單位名稱等信息后,填寫《華中科技大學黨員組織關系轉出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出申請表》),提交所在黨支部。
(二)黨支部核實確認無誤后,將相關信息錄入黨員管理信息系統,報學院黨委審核。
要求錄入的欄目內容應當全部填寫,不留空白。黨員去向須明確去何單位黨組織,不能用“貴處”兩字代替。黨員的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正式黨員或預備黨員、身份證號和聯系方式等信息都應予以明確。
(三)學院黨委登陸黨員管理信息系統,審核轉出黨員信息,開具并打印組織關系介紹信及《黨員組織關系接轉注意事項簽領單》,通知黨支部領取。
組織關系介紹信原則上應通過黨員管理信息系統打印,開具要嚴肅、規范、不得涂改,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基層黨委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要填寫完整。
(四)黨支部應及時通知黨員本人領取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領取時應在《黨員組織關系接轉注意事項簽領單》上簽字確認。黨支部應將組織關系介紹信存根聯粘貼在《轉出申請表》背后相應欄目,及時報學院黨委存檔備查。
(五)黨員本人應攜帶組織關系介紹信在有效期內接收單位黨組織辦理黨員組織關系接轉,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委托他人代辦。黨員應督促接收單位黨組織及時通過郵寄、傳真或其他方式向其原所在黨組織反饋介紹信回執聯。
黨員應妥善保管好組織關系介紹信。對因個人原因遺失介紹信的黨員,學院黨委會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令其做出書面檢討。
(六)學院黨委應及時將收到的組織關系介紹信回執聯粘貼在《轉出申請表》背面相應欄目,并在黨員管理信息系統中確認。使用后的《轉出申請表》及組織關系介紹信存根及其回執聯要妥善專門保管,保存期限一般至少10年。學院黨委每年年終要從黨員管理信息系統中導出《華中科技大學黨員組織關系轉出信息匯總表》,與存檔材料核對后,報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在未收到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回執聯之前,轉出黨員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仍對其負有管理責任。學院黨委應定期清理介紹信回執聯的反饋情況,對超出介紹信有效期仍未收到回執聯的,要及時聯系黨員本人或轉入單位黨組織督促落實,確保每一名轉出黨員完成組織關系接轉,杜絕形成“口袋黨員”或“失聯黨員”。
第十條 黨員應在組織關系介紹信注明的有效期內及時辦理接轉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組織關系介紹信自動作廢。
組織關系介紹信在有效期內,如個人遺失或接收單位發生變動等原因,黨員應攜帶原組織關系介紹信或原接收單位黨組織出具的相關證明,到學院黨委重新辦理轉出手續。
組織關系介紹信超過有效期,但仍在開具后180天內,因個人遺失或接收單位發生變動等原因導致逾期、變更需補辦的,黨員應如實填寫《華中科技大學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補辦申請表》。學院黨委要對黨員提出嚴肅批評,對其進行思想教育,認真核實相關情況,對黨員參加組織生活和交納黨費情況作出說明,提出是否同意補辦的意見,經學院黨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連同原組織關系介紹信或原接收單位黨組織開具的相關證明、新接收單位接收意見,到校黨委組織部辦理補辦手續。補辦后的組織關系介紹信存根由校黨委組織部留存,補辦后寄回的組織關系介紹信由學院黨委粘貼至原《轉出申請表》相應位置。
如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未收到接收單位黨組織接轉組織關系的,學院黨委將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不再補辦組織關系介紹信。
第十一條 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轉出時應把握好以下原則:
(一)已落實工作單位的黨員。工作單位建立黨組織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出到單位黨組織。工作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出到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出到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
(二)升學繼續深造的黨員。在本院升學的,組織關系不轉出,僅需通過黨員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支部間轉移操作;到本校其他院系或國內其他高校升學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出到本校其他院系或升學高校黨組織;出國(境)升學的,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出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出到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還可向學院黨委申請保留黨員組織關系。
(三)沒有落實工作、學習單位的畢業生黨員。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出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出到縣以上政府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黨組織,還可向學院黨委提出申請暫緩辦理黨員組織關系接轉。
第十二條 辦理暫緩黨員組織關系接轉的主要程序是:
(一)黨員本人如實填寫《華中科技大學暫緩黨員組織關系接轉申請表》,提交黨支部審核后報學院黨委審批。暫緩期一般不超過2年。
(二)學院黨委應認真核實提交黨員的實際情況,加強教育引導,嚴格審核把關。及時在黨員信息管理系統中標記,并將其編入支部,安排專人定期聯系,掌握其去向、現狀等,做好動態管理。充分利用微信、QQ群等網絡載體,開展形式多樣的遠程學習教育,努力使每名黨員都能與黨組織保持聯系。對其中的預備黨員,要依據有關規定做好教育、考察和轉正工作。
(三)對暫緩期將滿的黨員,學院黨委應及時與黨員本人聯系,妥善辦理黨員組織關系轉出。逾期超過6個月仍聯系不上或未辦理的,學院黨委應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轉出臨時組織關系的基本程序是:
(一)黨員如實填寫《華中科技大學黨員證明信辦理申請表》,提交所在黨支部審核。
(二)黨支部審核后經學院黨委審批,報校黨委組織部集中統一辦理。黨員證明新的填寫要嚴肅、規范、不得涂改。應寫明黨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并在存根上注明使用有效期限。黨員證明信的有效期一般不應超過90天。
(三)黨員返回后應及時向學院黨委報到。黨員證明信及存根由學院黨委留存備查。
第十四條 短期外出、轉出臨時組織關系黨員仍由學院黨委負責教育管理。準確掌握黨員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黨費交納等情況,定期調查摸底,建立工作臺賬,靈活多樣地組織黨員開展組織生活,不斷探索改進黨員教育管理服務的有效途徑。
第四章 黨員組織關系轉入管理
第十五條 接收黨員組織關系的基本程序是:
(一)從校外轉入到學院工作和學習的黨員,應在來校報到后由本人攜帶組織關系介紹信到學院黨委辦理轉入手續。
在我院工作的非學校事業編制人員中的黨員,工作表現優秀的,經學院黨委同意,可轉入黨員組織關系。
(二)學院黨委填寫《華中科技大學黨員組織關系接收審批表》(以下簡稱《接收審批表》),認真查驗黨員組織關系憑證是否符合轉出和接收權限規定,認真鑒定黨員組織關系憑證的真偽和有效期限。核實無誤后,將組織關系介紹信粘貼在《接收審批表》背面相應欄目。對不符合要求的組織關系介紹信,應及時退給黨員本人回原單位重新開具。
對因工作需要、經濟條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黨組織辦理組織關系接轉手續的黨員,學院黨委會指導和幫助其辦理組織關系接轉手續。
(三)學院黨委須查驗轉入黨員的相關入黨檔案材料,確認入黨程序是否規范、黨員材料是否齊全,將相應情況填入《接收審批表》。重點查看以下幾個方面:(1)是否滿足入黨條件,是否有入黨申請書;(2)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的填寫是否規范,考察記載是否齊全,培養考察時間是否滿一年;(3)確定發展對象的黨員評議和群眾評議記載是否齊全規范;(4)對發展對象是否進行了嚴格的政治審查,審查結論是否清楚;(5)是否有發展對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和個人自傳;(6)是否有《入黨志愿書》,各項內容的填寫是否完整規范,上級黨委是否及時審批;(7)是否在離開原單位三個月以內發展;(8)正式黨員是否有轉正申請書、預備期鑒定材料,支部大會決議是否規范,上級黨委是否及時審批;(9)是否有其他違反黨章和發展黨員相關規定的情況等。
對于黨員材料不齊全、不規范的,要及時與原轉出單位黨組織聯系核實,做好材料完善工作。對于黨員材料真實性存疑、嚴重缺失或存在違反發展黨員有關規定的,若原單位黨組織無法補充或提供有效證明,不得接收其黨員組織關系。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黨員材料查驗的具體要求詳見《華中科技大學黨員材料查驗基本要求》。
對于因黨員檔案異地存放、提取檔案程序復雜的,應通過調函、借閱等方式向原單位黨組織確認、查驗黨員材料是否真實、規范、完整。對于拒絕或故意拖延提交黨員檔案接受查驗的,要堅決拒絕接收。
(四)初審通過后,學院黨委將轉入黨員信息錄入黨員管理系統,連同《接收審批表》報校黨委組織部復審。
(五)校黨委組織部復審通過后,將《接收審批表》返回學院黨委留存。學院黨委應及時將回執聯郵寄或傳真至黨員原所在基層黨組織,并在《接收審批表》上作好登記。學院黨委會妥善保管好《接收審批表》及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六)學院黨委應及時將轉入黨員編入黨支部,組織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對其開展教育、管理和監督。
黨員持黨員證明信等臨時組織關系憑證到我校短期工作或學習的,學院黨委將查明情況屬實、接轉權限適當的,可將其臨時編入一個黨支部,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第五章 黨員組織關系保留和停止黨籍管理
第十六條 出國(境)工作、學習6個月及以上的黨員可向學院黨委申請保留其黨員組織關系。出國(境)長期定居的,應辦理停止黨籍手續。
第十七條辦理保留黨員組織關系的基本程序是:
(一)黨員本人如實填寫《華中科技大學保留組織關系、停止黨籍審批表》,并提交境外邀請信、入學通知、護照、簽證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報所在黨支部初審。
(二)黨支部初審通過后,報學院黨委審核。學院黨委負責復審有關材料,將相關信息錄入黨員管理信息系統,《華中科技大學黨員保留組織關系、停止黨籍審批表》經學院黨委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校黨委組織部審批。
(三)黨員組織關系保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出國(境)學習的我校畢業生黨員保留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其間符合轉出條件的應及時轉出。對超過保留期限的,基層黨組織應與黨員聯系,督促其轉出黨組織關系。如有特殊情況需延期的,應由本人向所在黨組織提出延長保留組織關系期限的申請。辦理延長保留組織關系期限的程序,參照保留黨員組織關系的基本程序,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對超過保留期限超過6個月仍聯系不上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學院黨委將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已經被批準保留組織關系的黨員,黨員不再參加黨內活動。黨員在國(境)期間應認真學習努力工作,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以適當方式與學院黨委保持聯系,回國后主動匯報在國(境)外期間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及時向黨組織申請恢復組織生活。
第十八條 恢復組織生活的基本程序是:
(一)出國期間能與國內基層黨組織保持聯系的申請人,向學院黨委提交恢復組織生活的書面申請,填寫《華中科技大學黨員恢復組織生活審批表》,向黨組織如實匯報本人在境外期間的思想、工作、學習以及是否加入過外國國籍或取得過外國長期居住權等情況。
出國期間未能與國內基層黨組織保持聯系的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兩名了解其在境外情況的證明人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證明人一般應是與申請人有在境外共同學習或工作經歷且沒有近親屬關系的回國人員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或者是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中資機構(企業)工作人員中與其沒有近親屬關系的中共正式黨員。
(二)學院黨委應認真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核實有關情況,派人同申請人談話,提出是否恢復申請人組織關系的意見,報校黨委組織部審批。
對出國期間未能與國內黨組織保持聯系的申請人,無法提供兩名證明人書面證明的,或教育部出國留學人員黨務管理機構、我駐外使領館等無法提供申請人在境外期間表現情況的,自申請人向學院黨委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須經過一年時間的考察。考察期滿,認為符合黨員條件的,經支部委員會或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學院黨委審核,并報校黨委組織部審批后,可恢復組織生活。
(三)經批準恢復組織生活的留學回國黨員,其黨齡連續計算并按有關規定補交黨費。恢復組織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按其保留期間同期本單位在職教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補交;無工作或固定收入的,按學生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補交。
第十九條 取得國外長期居住權但未加入外國國籍的曾有黨員身份的留學回國人員,本人要求恢復黨籍和恢復組織生活的,按照出國(境)期間未能與黨組織保持聯系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學院黨委審查,報黨委組織部批準,可恢復黨籍和恢復組織生活。
加入過外國國籍、經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曾有黨員身份的留學回國人員,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回國后表現好、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加入黨組織。留學回國人員黨員在尚未恢復組織生活期間加入民主黨派的,一般不宜恢復其組織生活。
留學人員中的預備黨員,未加入外國國籍,在境外無法辦理轉正手續的,回國后本人向黨組織提出恢復預備期的書面申請。自黨員向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經過一年時間的考察,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辦理轉正手續。恢復預備起的工作程序與恢復組織生活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條 辦理停止黨籍的程序,參照保留黨員組織關系的基本程序。因出國(境)定居辦理停止黨籍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回國后表現良好,可以重新入黨。
第六章 工作紀律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黨員組織關系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學院黨委高度重視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工作,將這項工作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學院黨委對學院黨員組織關系接轉管理工作負主體責任,學院黨委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支部書記負直接責任;接轉學生黨員組織關系時,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負直接領導責任,輔導員同時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院黨委負責教育引導廣大黨員深刻認識黨員組織關系接轉工作的嚴肅性,充分加強黨員組織關系接轉工作的管理與具體指導,強調工作紀律,嚴格工作程序,督促黨員按照規定及時轉移組織關系。實現教職工人事關系和組織關系聯動,人事關系調動時,必須及時轉移組織關系。
第二十三條 學院黨委負責對黨員特別是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接轉集中教育培訓,增強服務意識,積極幫助黨員解決在接轉組織關系中遇到的困難,妥善解決相應問題,防止黨員組織關系“掛空”,確保每個黨員始終都能納入黨組織的教育管理之中。
第二十四條 在接轉黨員組織關系過程中不得推諉扯皮、無故拒接拒轉,不得存在不按規定回執。
第二十五條 黨員不及時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是組織觀念淡薄、組織紀律性不強的一種表現,是違反黨章的行為。黨員必須充分認識黨員組織關系接轉的嚴肅性和重要性,積極主動落實接轉手續。對于無正當理由、應轉不轉黨員組織關系、不按期去指定黨組織報到的黨員,要給予嚴肅批評和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情況,按照《關于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組部〔2014〕21號)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直至除名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委員會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