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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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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政策】華中科技大學引導和鼓勵畢業生到西部、基層和國家重點單位就業的表彰獎勵辦法

作者:  發布:2014-11-05 09:47:23  點擊量:

 校學〔201012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的精神,切實引導和鼓勵我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基層和國家重點單位建功立業,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西部”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層”包括廣大農村、城市街道社區、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國家重點單位”包括涉及能源電力、航空航天、裝備制造、電子信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醫療衛生等關系我國經濟建設、國家安全、社會發展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重點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一)我校應屆統招統分畢業生(本科各類少數民族班、定向委培生,研究生中農村師資、強軍計劃、援藏計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計劃等定向委培生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不在此獎勵范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三)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優良,無違紀、違約記錄。

(四)經本人自愿申報,院系評議推薦,學校集中審核后認定通過。

第四條  學校設立專項獎勵金,對到西部、基層和國家重點單位就業的畢業生給予表彰和獎勵,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就業

(一)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等地就業者,學校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00-5000元。

(二)到四川、云南、陜西、廣西、貴州等地非省會城市(不含廣西旅游開放城市桂林、北海)就業者,學校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0-2000元。

(三)到四川、云南、陜西、廣西、貴州等地的省會城市或重慶市就業者,學校予以表彰。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畢業生到基層就業

(一)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和湖北省“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等農村基層服務項目的畢業生,在農村基層服務2年以上、考核合格者,符合報名條件,在服務期滿后3年內報考我校碩士研究生,初試成績合格,可享受初試總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考生在復試時需要出具基層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

(二)參加 “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的畢業生,在校期間獲得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者,經研究生院同意,可先保留研究生入學資格1-2年,服務期滿考核合格后,直接攻讀碩士學位。

(三)參加選調生項目的畢業生,工作3年后,經所在單位批準,報考我校研究生達到復試分數線,學校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優先錄取。考生在復試時需出具參加選調生項目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參加湖北省“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的畢業生,學校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000元。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項目和 “三支一扶”計劃的畢業生,學校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000元。

(五)對到非西部地區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學校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000元。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畢業生到國家重點單位就業

(一)對到西部、艱苦地區的國家重點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學校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0-2000元。

(二)對到國家重點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工作3年后,經所在單位批準,報考我校研究生達到復試分數線,學校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優先錄取。考生在復試時需出具重點單位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八條  對到西部、基層和國家重點單位就業的畢業生不實施就業獎勵的累計復加,獎勵金額按各項就業獎勵中最高額獎勵。

第九條  對到西部縣以下基層單位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畢業生,戶口可按照本人意愿遷到工作地或遷回原籍。

第十條  按照《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服務期間和服務期滿有關政策的意見》(鄂人社發〔201036號)規定,對參加“三支一扶”的高校畢業生,湖北省各級政府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免費辦理人事代理及相關服務工作。服務期間,畢業生戶口可以交由本人檔案人事代理機構管理,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畢業生到西部地區縣以下單位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補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補償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具體申請程序、時間和辦法按照《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15號)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鼓勵畢業生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對于參加該項目的畢業生,可將其戶口和檔案保存在我校,服務期滿考核合格,要求就業的,學校按應屆畢業生政策對待。

第十三條  組織管理

(一)接受表彰的畢業生必須認真履行就業協議,在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內不得擅自離開服務單位。凡違反協議者,學校有權收回獎勵金,其享受的其它優惠政策一并取消。

(二)到西部、基層和國家重點單位的專項獎勵金納入學校綜合預算,由財務處劃撥至“獎、助、貸、勤、補”經費賬戶后從中列支,由學生工作部(處)和研究生院執行。

(三)對到西部、基層和國家重點單位就業的畢業生,表彰和獎勵名單確定的截止日期為當年度向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上報畢業生就業方案的時間。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91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校學〔200516號文同時廢止。

 

 

         二○一○年八月